相较於《公司法》而言,《合伙企业法》赋予了合伙人设计机制极大的灵活,无论是对公司的利益分配还是权力分配,可以做到钱权分离、分而不分权。
通过合伙协议的自由约定,创始人可以为GP,承担合伙企业的无限连带责任,並以此有合伙企业的全部表决权,也就是对公司拥有绝对控制权。
不过GP不分配收益,即只要「权」而不要「钱」。
高管员工作为有限合伙人LP不有表决权,但可以合伙企业的收益,即只要「钱」而不要「权」。
这是GP与LP两者的区別。
同时,在「钱权分离」的过程中也是GP控制权扩大的过程,这是因为LP出资所拥有的份额,其表决权也是被GP所控制著的,该份额被视为控制权放大的部分,公司实际控制人或控东担任GP能够以极的资金投控制极大的份额。
方鸿对群星资本的顶层设计確立为有限合伙架构,但他並不会直接担任群星资本的普通合伙人GP,尽管担任群星资本的GP可以拥有对这家公司的绝对控制权,哪怕是持有该公司1%的权也拥有绝对控制权,这是GP的好。
但是,直接担任群星资本的GP有一个坏,或者说有个潜在的风险,那就是GP这个角在拥有对群星资本绝对控制权的同时,要承当无限连带责任。
而方鸿要做的是既要获得对群星资本的绝对控制权,又要避免承当其无限连带责任。
实现这一点也很简单,对他来说並不难。
此刻的方鸿在笔记本上写下「群星资本」的时候,又写了三个公司的名称,分別是:恒星、镇星、参星。
没错,不是只立一家公司,而是若干家公司。
想要实现对群星资本的绝对控制权,同时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,方鸿需要额外立另外三家公司。
在他的顶层设计框架里,群星资本是有限责任公司,而「镇星」与「参星」这两家公司则是有限合伙企业,另外的「恒星」则是设立由方鸿100%持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,即一个东,就是方鸿自己。
接下来就是镇星、参星这两家公司,都是有限合伙架构。
方鸿的作就是通过他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「恒星」並以这家公司主的名义去担任「镇星」和「参星」两家公司的普通合伙人GP,达到绝对控制这两家公司。
有了「镇星」与「参星」之后。
方鸿要做的是把群星资本旗下在今后的公司部高管、核心人才全部放到「镇星」这家公司里作为有限合伙人LP,这些高管该分配多权就在里面佔多比就是了,他们的是镇星的权,而不是群星资本,但这些人都是群星资本的企业高管。
同时把群星资本旗下的外部财务投资人、资源方全部放到参星这家公司里作为有限合伙人LP,这些人需要分配多权就在里面涨多比就是了,他们同样不持有群星资本的权,而是持有参星的权並为其LP员。
接下来是方鸿把群星资本的权分两份,一份25%的权由「镇星」持有,一份75%的权由「参星」持有。
如此一来「镇星」和「参星」两家公司加起来正好100%控群星资本。
此外「恒星」这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创始人方鸿持有该公司100%的权,是该公司唯一的东。
然后是「恒星」同时作为「镇星」和「参星」这两家公司的东,分別佔有这两家公司的0.5%的权获得GP席位,剩下的99.5%的权收益由两家公司的LP所有。
尽管只佔0.5%的权比例,但「恒星」可是这两家公司普通合伙人GP,拥有对这两家公司的绝对控制权,也就等於方鸿拥有其绝对控制权。
方鸿一人独资恒星,百分百控制该公司,然后恒星又以GP份百分百控制了「镇星」与「参星」,那么也就等於间接控制了群星资本。
通过四家企业嵌套式的顶层设计之后,方鸿就实现了既对群星资本有用绝对的控制权,又不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了。
在这样的顶层设计框架之下,可以做一个简单的雷推演就能发现其中的奥妙。
假设群星资本现在雷啦,破产清算产生了一笔10个亿的债务,债权人要追债就只能找控制该公司的「镇星」与「恒星」的东。
这个时候债权人发现两家公司都是有限合伙企业,LP承担责任有限,只能去找GP了,因为GP承担无限连带责任,是最终的债务人。
结果一找这两家公司的GP,发现担任普通合伙人GP的不是自然人,而是一家做「恒星」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主题,而该公司的实控人方鸿,持有该公司100%的权。
於是债权人找到了方鸿,要他承担这10个亿的债务。
方鸿表示:拉倒吧,我现在连100万都没有,拿头给你10个亿呢?我现在宣布「恒星」申请破产清算,公司註册资本是50万元,我百分百控恒星,所以这50万的责任我都承担了,是我的责任绝对不逃避。
债权人一看,傻了!
群星资本10个亿的债务追到最终的源头,最后只能追回50万块钱,剩下的全砸在手里。
50万对比10个亿,风险几乎等同於零。
通过这个简单的雷推演,方鸿在这样的顶层设计之下,只需要用50万元的风险就能绝对控制一家10个亿的公司。
基於这样的顶层设计框架,方鸿对群星资本的绝对控制权有了,其潜在的无限连带责任风险也规避掉了,那么就剩下最后一个问题了。
群星资本的收益怎么获取?
毕竟方鸿100%所有的「恒星」这家公司虽然是「镇星」和「参星」的普通合伙人GP,但却只分別佔有两家公司0.5%的权,理论上大部分的收益是进不了「恒星」这家公司,也就进不了方鸿的名下,只是这样那可就真为名副其实的打工人了。
要解决这个问题的答案太简单了!
当然是再立第五家公司,然后以这家公司为主作为财务投资人的份,为「参星」的有限合伙人LP不就完事了?
而且方鸿对立的这第五家公司还是一家信託基金,进一步稀释风险。
如此一套作下来,只要不是面临世界大战、改天换地这类极端局面,风险基本为零。
只有这样的顶层设计是当前环境现行框架里相对最理的解决方案,所以方鸿就这么干,在他的世界观里没有是非对错、非黑即白,只有风险与收益的考虑,这是作为一个近乎绝对理之人的必然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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